(2013)宁民初字第1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宁宏圣电缆有限公司、邵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存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宏圣电缆有限公司,邵红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658号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法定代表人单福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聚,该公司职员。被告济宁宏圣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法定代表人邵红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邵红星,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山东省金乡县。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宏圣电缆有限公司、邵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6日,因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需补充证据,提出撤回对被告济宁宏圣电缆有限公司、邵红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其行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宁宏圣电缆有限公司、邵红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永进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英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