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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赵启敏与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宕迭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启敏,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宕迭项目经理部十分部,才让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兰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赵启敏。委托代理人林磊、张维林,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56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明强、陈晖,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宕迭项目经理部十分部。负责人张常安,该十分部负责人。第三人才让九,又名阿才。委托代理人庾春雷,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启敏诉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宕迭项目经理部十分部、第三人才让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启敏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宕迭项目经理部十分部、第三人才让九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启敏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启敏撤回对被告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宕迭项目经理部十分部、第三人才让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0元,减半收取24800元,由赵启敏承担。审 判 长  陈 桂代理审判员  马列东代理审判员  黄 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翔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