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7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金岛与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岛,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17688号原告金岛。委托代理人王峻岩,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A座1607-1608室。法定代表人高宁,常务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小鹏,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金岛与被告中海外大拇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拇指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峻岩、张茜,大拇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小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金岛起诉称:2012年11月29日,我与大拇指公司签订了《关于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红剪﹥剧本收购合同》(简称涉案合同),约定大拇指公司拍摄我创作的30集电视剧《红剪》电视剧本。在签订合同时,我将已经创作完成的30集剧本交付给了大拇指公司,大拇指公司也对剧本进行了审读并书面认可,且承诺二十日内向我支付第二期酬金。之后,我按照大拇指公司的要求对剧本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二稿剧本,并交付给了大拇指公司。但大拇指公司迟迟不向我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共计105万元的酬金,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现我要求大拇指公司向我支付第二期、第三期共计105万元的酬金及45万元的违约金。大拇指公司答辩称:在签订涉案合同当日,我公司才收到了金岛交付的全部剧本初稿,但之后经审读我公司认为该剧本初稿的质量与金岛之前交付给我公司的策划案之间存在很大差距,不能予以认可。但是金岛不愿意放弃合作,主动提出愿意修改。之后我公司多次给金岛提出修改意见,但金岛总是不能按照我公司的要求修改到位。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不可能对剧本初稿予以认可,只能让金岛继续修改。我公司原计划在2013年4月份召开剧本初稿研讨会,让金岛当面听一下导演等主创人员的意见,就此我公司也通知了金岛。不料,金岛在这种情况下却起诉了我公司。在我公司未对剧本初稿进行认可的情况下,金岛无权主张第二期、第三期稿酬。另外,涉案合同实际约定的稿酬标准为每集2.5万元,而不是金岛主张的每集5万元。综上,我公司未违反合同,不同意金岛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大拇指公司(作为甲方)与金岛(作为乙方)签订了涉案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决定拍摄乙方所创作的30集电视连续剧《红剪》(暂定名)电视剧本。该剧本初稿乙方已经创作完成,本合同签署时,乙方已经向甲方交付了本剧本的剧本故事大纲及该剧本30集全部初稿。该剧本为乙方独立创作,乙方享有该剧本及拍摄完成剧中的独立署名权。甲方享有该剧本的著作权;二、稿酬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以每集5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剧本版权用于拍摄,乙方全部个人所得税纳税金由甲方代缴;三、剧本酬金支付方法。1.首次酬金支付时间: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将编剧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立项申报所需故事梗概、30集剧本初稿打印稿提交双方确认后签字,各存一份。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剧本总稿酬的20%,即30万元。2.第二期酬金支付时间:甲方在审读及书面认可该剧本的初稿后,向乙方支付总稿酬的40%,即60万元。3.第三期酬金支付时间:甲方认可乙方按甲方修改意见完成的该剧本二稿全部修改稿后及该剧开机前,向乙方支付总稿酬的30%,即45万元。4.第四期酬金支付时间: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该剧本的拍摄过程中完成最终剧本后及该剧关机前,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总稿酬10%的余额款项,即15万元。以上与该剧有关的文件大纲及梗概,以及该剧本初稿及各阶段的修改稿的交付,甲、乙双方应签署交付手续一式两份。乙方每集实得5万元为税后款,全部个人收入所得税纳税金由甲方代缴;四、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对剧本的二稿修改提出意见及建议。甲方需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及方式按时向乙方付款。该剧一经开机拍摄,视为乙方对该剧本二稿创作阶段完成。甲方有权安排乙方与导演及主要演员对剧本进行沟通,甲方将汇集导演及主要演员对该剧本的修改意见提供给乙方,供乙方修改。乙方应该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剧本二稿的修改工作,以每集字数14000-15000为一集标准对二稿进行修改。乙方有权及时如数得到按本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应得到的稿酬。乙方个人聘请其他编剧的酬金由乙方支付,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全身心按甲方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该剧本的创作;五、违约责任。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除赔偿未违约一方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涉及全部创作费用金额的100%。同日,金岛出具一份《委托责编策划费用》,称现金岛因对剧本进行修改以便拍摄,特委托刘乃艺组织文艺界相关人员对本剧进行研讨并提出修改意见,做好本剧的编审策划工作。现金岛依合同”乙方个人聘请其他编剧的酬金由乙方支付,与甲方无关”之规定分四批支付刘乃艺如下款项:15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共计75万元整。该《委托责编策划费用》中提及的刘乃艺在双方签订涉案合同时在大拇指公司担任总经理,是涉案合同项目的总负责人。大拇指公司现依据该《委托责编策划费用》主张涉案合同约定的剧本稿酬标准为每集2.5万元。金岛对大拇指公司的该主张不予认可。在签订上述涉案合同之前,金岛只向大拇指公司提交了剧本的策划案及前3集剧本。在签订上述涉案合同时,金岛才向大拇指公司提交了全部30集剧本初稿。大拇指公司在金岛持有的一份剧本初稿上加盖了公章。金岛在该份剧本第11集结尾后的空白页面上书写了”甲方已审读完并认可该剧本初稿,将于二十日内向乙方支付该剧本的初稿稿酬(人民币陆拾万元整)2012年11月29日。”在该段文字下方加盖有大拇指公司的公章,但上述文字与公章无重合部分。大拇指公司表示该段文字下面的公章是在签订合同、交付剧本时金岛自行加盖的,且加盖公章时并无该段文字,该段文字应该为金岛事后书写的。金岛则表示双方在签订合同、交付剧本时大拇指公司审读了剧本并表示认可,因此大拇指公司让其书写了该段文字,并由刘乃艺加盖了公章。金岛表示上述签约及交付剧本的过程大约有两个小时。2012年11月30日,大拇指公司向金岛支付了第一期酬金30万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大拇指公司的刘乃艺、薄建利、张晶晶一起与金岛就金岛提交的剧本的修改进行了沟通,并给金岛提出了书面修改意见。2013年1月5日至2013年2月7日,大拇指公司专门租赁了公寓,安排金岛入驻该公寓修改剧本,并派遣薄建利、张晶晶对剧本修改提出意见,且薄建利为主要负责人,张晶晶协助薄建利工作。在该期间,金岛根据薄建利、张晶晶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并交付了前10集剧本。之后,金岛在自己家里修改了后20集剧本。金岛称因为根据薄建利的修改意见修改了前10集,所以整个故事就确定了,因此基于此其修改后20集也即是根据薄建利的意见修改的。大拇指公司则认为金岛修改的后20集是其在自己家里自行修改的,已经脱离了大拇指公司的创作轨迹,至多是金岛与薄建利通过电话沟通,不能算是按照大拇指公司的意见修改的。在金岛在家里修改剧本过程中,金岛与刘乃艺于2013年3月7日通电话,金岛称还有4集就修改完了,并表示”按照你的要求把原来的《红剪》彻底翻了个身”。刘乃艺提出两个导演看了前10集,提出了一些意见。金岛称这些意见其都不知道,薄建利没有转达。刘乃艺表示那就不了解你们的工作安排是什么样,先把这”第一稿”这东西弄出来。2013年3月15日,金岛将修改完成的后20集剧本发给了刘乃艺。3月20日,金岛询问刘乃艺对其交付的修改后剧本的意见,刘乃艺答复称正在看剧本。金岛提出应该给其结账了,并提出让大拇指公司”先付那个二款”,刘乃艺答复称本子还未看完,意见还未提,先把本子看完,认可了才能结账。金岛问何时才能看完剧本,刘乃艺答复称不知道。金岛又提出”你稍微给我结一期吧,对不,你就结一期”。3月27日,金岛向刘乃艺要”初稿费”。刘乃艺答复称把剧本看完再说。金岛提出”你不是已经付给我第一笔了吗”,刘乃艺说”付的第一笔是订金”,金岛说”对啊,那你该付第二笔,还要合作的嘛”。4月15日,金岛催促刘乃艺看剧本、提意见。刘乃艺答复称,本子已经发出去了,导演和电视台正在看本子,4月中旬消息会陆续回来。金岛提出让刘乃艺再催催,刘乃艺答复可以。4月12日,金岛向本院递交了本案起诉状。诉讼中,大拇指公司表示其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上述事实,有涉案合同、《委托责编策划费用》、剧本策划案、剧本、付款凭证、电话录音、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金岛与大拇指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大拇指公司支付第二期酬金的条件为大拇指公司审读及书面认可该剧本初稿。对此,第一,在双方签订合同前,金岛仅向大拇指公司提供了剧本策划案及前3集剧本,大拇指公司并未见到全部30集剧本。在双方签订合同时,金岛才向大拇指公司提交了全部30集剧本,即使按照金岛陈述的签约及交付剧本的过程有两个小时,但在这两个小时的时间内审读完毕一个30集的剧本,并且做出认可,是不符合常理的。再加上在金岛持有的剧本第11集结尾后空白页面上的上述内容为金岛所书写,且上面的该段文字与下面的印章也无重合。在这种情况下,金岛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书写的上述内容确是大拇指公司的意思表示,在金岛未进一步举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不予确认;第二,尽管合同并未约定第二期酬金支付之前需要对剧本进行修改,但是合同也并未排除在第二期酬金支付之前可能会对剧本进行修改。且鉴于大拇指公司之前并未见到过全部剧本,在其正式认可剧本初稿之前,完全有可能需要金岛对其提交的剧本进行修改。因此,不能以金岛按照大拇指公司的要求修改了剧本即视为大拇指公司认可了金岛提交的剧本初稿;第三,在金岛和刘乃艺的通话中,金岛提出按照刘乃艺的要求修改剧本,把原来的《红剪》彻底翻了个身。从这一点也可以印证大拇指公司对金岛提交的初稿并不认可,否则不会修改到”彻底翻了个身”的程度。在金岛和刘乃艺的通话中,刘乃艺并未表示出已经认可过了剧本初稿,且刘乃艺还提出”先把这个第一稿这东西弄出来”。另外,在金岛修改完剧本后向刘乃艺索要稿酬时,也仅是提出”结一期”、”第二笔”、”初稿费”,也就是说在金岛修改完剧本后才可能存在支付第二笔稿酬的问题,这也证明在修改之前大拇指公司并未认可金岛提交的剧本初稿;第四,尽管金岛按照大拇指公司指派人员薄建利、张晶晶的意见集中修改了剧本的前10集,并之后在家里修改了后20集,且已经将该修改后的30集剧本于2013年3月15日向大拇指公司交付完毕,但在2013年3月20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金岛向大拇指公司询问对剧本修改后的意见,大拇指公司表示正在看剧本,且大拇指公司在4月15日明确表示4月中旬意见会陆续回来。显然,在4月15日时,大拇指公司尚未看完剧本,也未提出意见。虽然合同未约定大拇指公司认可剧本所需要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岛可以催告大拇指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认可的意思表示,但是在金岛的催告下,大拇指公司提出了可能给金岛反馈修改意见的时间,即4月中旬,金岛提出让大拇指公司再催催,表明金岛对此并未向大拇指公司提出异议。但金岛却在4月12日即提起本案诉讼,该时间显然尚未到可能给金岛提出修改意见的最后期限。因此,尽管金岛修改了剧本,但大拇指公司尚未提出修改意见、尚未对剧本进行认可;最后,从整个合同的履行来看,大拇指公司为了推动剧本的创作专门为金岛租赁公寓供金岛修改剧本、指派专人与金岛进行沟通,且在诉讼中也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大拇指公司并不存在毁约及不支付稿酬的意图。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大拇指公司对金岛提交的初稿进行了认可,因此金岛主张的第二期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本院对金岛主张的第二期酬金不予支持。根据合同约定的第二期及第三期酬金支付的先后顺序来看,第三期酬金支付在第二期酬金支付之后,在第二期酬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第三期酬金支付条件更未成就。故本院对金岛要求支付第三期酬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大拇指公司本案并不存在违约行为,金岛要求大拇指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金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金岛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自柱人民陪审员 贾玉淑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薄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