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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谢美兰与哈尔滨盛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348号原告谢美兰,女,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4024。委托代理人廖耀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身份证号码:×××8377。被告哈尔滨盛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法定代表人蔡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美兰诉被告哈尔滨盛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美兰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尔滨盛世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47元,由原告谢美兰承担。审 判 长  吴明星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人民陪审员  贾福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