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苍民特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40号黄嘉榆申请宣告李醒花失踪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嘉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40号申请人黄嘉榆(公民身份号码×××8049),女,200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黄桂庭(系黄嘉榆祖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黄嘉榆申请宣告李醒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黄嘉榆诉称,其父黄锦健于2008年10月18日病故,其母李醒花于2008年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申请人黄嘉榆申请宣告李醒花失踪。经查,黄桂庭之子黄锦健与李醒花于1998年7月同居并生育黄嘉榆后,于2008年10月18日病故,李醒花于2008年2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家人多方寻找未果。黄嘉榆随其祖父黄桂庭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醒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醒花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李醒花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黄嘉榆申请宣告其母李醒花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醒花为失踪人;二、指定黄桂庭为失踪人李醒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范天全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