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江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宋帮权与冯雨晴、丁正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帮权,冯雨晴,丁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江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宋帮权,男,生于1953年11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冯雨晴,女,生于1996年5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法定代理人袁媛,女,生于1973年2月1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系被执行人冯雨晴母亲。委托代理人冯雪梅,女,生于1969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丁正荣,女,生于1942年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冯雪梅(与上述冯雪梅为同一人),系被执行人丁正荣女儿。买受人汪兴伟,男,生于1986年7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宋帮权申请执行冯雨晴、丁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冯雨晴、丁正荣自愿将继承冯勇的遗产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居委新区房屋壹套(建筑面积:127.99㎡,房产证号:合房字第08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99]字第0103350号)作价348000.00元变卖给买受人汪兴伟,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宋帮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宋帮权表示认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冯雨晴、丁正荣所继承冯勇的遗产位于合江县合江镇少岷路居委新区房屋壹套(建筑面积:127.99㎡,房产证号:合房字第08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国用[99]字第0103350号)作价348000.00元变卖给买受人汪兴伟;该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汪兴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汪兴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勇审判员 邓 虹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