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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黄义与临武县聚鑫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临武县聚鑫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474号原告黄义,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谭渺,湖南省郴州市蓝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武县聚鑫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武县水东镇深渡村枞木山。法定代表人陈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义与被告临武县聚鑫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义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8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付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邝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