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西强与魏德清、万秀丽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强,魏德清,万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陈西强,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魏德清,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万秀丽,系魏德清妻子,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西强与被执行人魏德清、万秀丽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划拨魏德清的银行存款206700元。被执行人魏德清、万秀丽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