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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陈西强与魏德清、万秀丽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西强,魏德清,万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陈西强,男,196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魏德清,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万秀丽,系魏德清妻子,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西强与被执行人魏德清、万秀丽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9月29日依法划拨魏德清的银行存款206700元。被执行人魏德清、万秀丽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段 勇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