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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鲁某甲,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甲,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甲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培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