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汝民初字第1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鲁某甲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796号原告鲁某甲,女,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某甲,男,1986年4月3日生,汉族,住汝州市临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甲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甲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汝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培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