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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赵林林与乔社师、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林林,乔社师,王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47-1号申请执行人赵林林,男,198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乔社师,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无业。被执行人王建龙,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赵林林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乔社师、王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乔社师、王建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赵林林与被执行人乔社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乔社师给付申请人借款5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45000元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乔社师不经评估、拍卖直接用其所有的“本田思迪”牌小轿车作价45000元抵偿。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乔社师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子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