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民初字第78号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礼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达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国军,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00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常德市伟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常德市普安智能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祥彪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徐厚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