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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李红波与王晓辉、王佳洪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波,王晓辉,王佳洪,胡大轩,胡晓剑,胡淑璟,吴晓华,永康市安通危险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584号原告:李红波,农民。委托代理人:卢秀忠、杜方栋。被告:王晓辉,农民。被告:王佳洪,农民。被告:胡大轩,驾驶员。被告:胡晓剑,农民。被告:胡淑璟,农民。被告:吴晓华,农民。被告:永康市安通危险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楼永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代表人:徐若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波与被告王晓辉、王佳洪、胡大轩、胡晓剑、胡淑璟、吴晓华、永康市安通危险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波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李红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