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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自兵与杜献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自兵,杜献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1841号原告杨自兵,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被告杜献军,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原告杨自兵与被告杜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自兵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自兵因个人原因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杨自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自兵撤回对被告杜献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杨自兵负担。审判员 周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