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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苍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2013)苍民特字第10号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申请宣告李小连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苍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叶染彤(公民身份号码×××8019),男,200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叶锦淼(公民身份号码×××8026),女,199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叶柳舒(公民身份号码×××8013),男,200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申请人叶千沛(公民身份号码×××8042),女,200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号。法定代理人叶方荣(系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祖父),男,农民,住广西×��××号。委托代理人陆意春,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申请宣告李小连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诉称,2007年12月11日,其父叶兆明病故,李小连于2010年3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故申请人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申请宣告其母李小连失踪。经查,叶兆明与李小连于1997年11月同居,1998年4月6日生育叶锦淼,2001年12月25日生育叶染彤,2003年4月17日生育叶柳舒,2005年6月1日生育叶千沛。2007年12月11日叶兆明病故,李小连于2010年3月5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但至今仍下落不明。现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随其祖父叶方荣生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13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李小连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小连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李小连离开住所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申请叶染彤、叶锦淼、叶柳舒、叶千沛宣告其母李小连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小连为失踪人;二、指定叶方荣为失踪人李小连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敏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