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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林某甲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温刑初字第156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3年3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甲的女儿张雨薇是温岭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保人,2012年7月至2012年11月13日,张雨薇因患××多次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为28977.72元,上述医疗费用在温岭市农医保中心的计算报销金额为5035元。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上海市向他人购买伪造的张雨薇住院小结以及金额为275882.85元的虚假住院发票后,将报销凭证、医保卡等通过快递邮寄给林某乙,让其送往本市农医保中心报销。后林某乙持上述发票及相关资料于2012年12月14日前往本市农医保中心报销张雨薇的医疗费用,并于当年12月25日领去报销款61492.60元,然后交给林某甲。2013年1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在上海市再次向他人购入金额为71253.82元的虚假住院发票,并将该发票凭证等通过快递邮寄给其父林某丙。后林某丙于2013年1月28日持上述发票及相关资料前往本市农医保中心报销,在报销过程中因假发票被本市农医保中心识破,而未能领取报销款。2013年3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到本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预交了退赃款6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张雨薇参保证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结算单复印件,报销发票复印件等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雨薇案卷材料,住院计算说明,基本医疗核定单,预收款发票,遗失缴费收据证明单,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购买虚假的住院发票,骗取农医保医疗报销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林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赃,当庭能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故决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甲犯罪所得的赃款,予以追缴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瞿晓轩人民陪审员  缪招娥人民陪审员  许声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