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商外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刘志成与庄清湶、南京海风大酒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成,庄清湶,南京海风大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外初字第19号原告刘志成。委托代理人甘优军,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清湶。委托代理人赵耀,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海风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桥李村。法定代表人周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耀,江苏法臻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成与被告庄清湶、南京海风大酒楼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成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庄清湶、南京海风大酒楼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志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成撤回对被告庄清湶、南京海风大酒楼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43元,由原告刘志成承担。审 判 长  袁奕炜代理审判员  姜 欣人民陪审员  李小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笑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