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执裁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建伟 与靳国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伟,靳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裁字第6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伟。被执行人靳国民(41012319661018565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09年6月5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靳国民存款6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占勋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