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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1-13

案件名称

黄翔泽走私普通货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0p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33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翔泽,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因本案于2011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惠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辩护人沈海林、彭雪珍,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翔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翔泽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黄翔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阅案卷和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文建平代理审判员黄少玲代理审判员聂河军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黄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