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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3-11-1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与姚文衷、伍德明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p.MsoNormal,li.MsoNormal,div.MsoNormal{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font-size:10.5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Footer,li.MsoFooter,div.MsoFooter{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ab-stops:center207.65ptright415.3pt;layout-grid-mode:char;font-size:9.0pt;font-family:”TimesNewRoman”;}p.MsoBodyTextIndent,li.MsoBodyTextIndent,div.MsoBodyTextIndent{margin:0cm;margin-bottom:.0001pt;text-align:justify;text-justify:inter-ideograph;text-indent:31.5pt;font-size:15.0pt;font-family:仿宋_GB2312;}div.Section1{page:Section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文衷,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德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广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姚文衷、伍德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涉及的事实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本案,原告姚文衷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诉请标的额为22642000元,案由是借款合同纠纷。姚文衷诉称因中广公司的建设项目资金紧缺,其多次向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伍德明提供借款,借款数额为22592000元。自2009年至今,姚文衷多次要求伍德明、中广公司还款付息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伍德明返还借款22592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支付利息合计暂定为50000元;2、被告中广公司就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由被告伍德明、中广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于涉澳商事合同纠纷,被告伍德明、中广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中广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五十九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广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据悉原审法院从2013年开始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提升到6000万元以上,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的额也有所提高,故本案理应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姚文衷的起诉。被上诉人姚文衷、伍德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姚文衷是依据其与伍德明于2009年1月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与中广公司于同日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以及伍德明分别于2009年1月3日、4月17日、7月8日出具的《借款借据》等证据,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具有涉澳性质的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为22642000元。被告伍德明、中广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珠海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和本院制定的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中广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中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孟浪代理审判员符容代理审判员邵静红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吴利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8]28号《关于调整我省第一审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汕头市濠江区、龙湖区、金平区人民法院、湛江市赤坎区、霞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韶关市曲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鼎湖区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00万元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第六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一)广州、深圳、佛山、珠海、东莞、中山、江门、惠州、汕头、湛江、河源、韶关、肇庆、清远、梅州、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的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之外的所有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