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彭光伟与被告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光伟,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彭光伟,男,生于1963年11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孟辉,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二段。法定代表人李国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光伟与被告四川仁寿华南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光伟于2013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光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光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彭光伟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凌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