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6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振伟、周振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振伟,周振敏,郑秋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6064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17378-8。法定代表人凌文茂,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国,该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周振伟,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周振敏,男,196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郑秋忠,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周振伟、周振敏、郑秋忠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