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北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袁某,男,1996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母亲),女,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袁某某,男,1960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梁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