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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北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袁某与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袁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北民初字第120号原告袁某,男,1996年10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母亲),女,1962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袁某某,男,1960年3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袁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春颖审 判 员  常 青人民陪审员  梁 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