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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8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建军,陈利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军,陈利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创业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419-1。法定代表人刘燕,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德文,重庆名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建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利拉,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明富,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少波,重庆新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3)长法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提出免交上诉费申请,其申请未获批准。本院于2013年9月5日再次向上诉人邮寄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渤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遵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