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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陈文明、贺伍红、张金明、吴萍、吴大年、贺伍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陈文明,贺伍红,张金明,吴萍,吴大年,贺伍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00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负责人:王仁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红丽,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文明,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乡杨府××号。被执行人:贺伍红,女,1972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乡杨府××号。被执行人:张金明,男,198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号。被执行人:吴萍,女,198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乡××村××队××号。被执行人:吴大年,男,1963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乡××村××队××号。被执行人:贺伍芳,女,196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乡××村××队××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简称天长邮政银行)与陈文明、贺伍红、张金明、吴萍、吴大年、贺伍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于2013年9月29日依据本院(2013)天民二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13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大年、贺伍芳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大年、贺伍芳银行存款1213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家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