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26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睿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北京睿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26546号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712室。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慧娟。委托代理人张瑞。被告北京睿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园三区304号(住宅楼)甲-701室。法定代表人郭漫,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睿珩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