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黄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委托代理人王云斌,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武南,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现住龙岗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忠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海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