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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平先与钱言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先,钱言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876号原告:王平先,男,195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捷先,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系原告弟弟。被告:钱言文,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先与被告钱言文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平先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先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缪国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德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