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71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艾贵贤、孔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7195号原告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碧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天云,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海。被告艾贵贤,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文、傅潮虹,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祥华,女,197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黄秀文、李基铂,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艾贵贤、孔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龙基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