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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靳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张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金立、被告张某某静及委托代理人候保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5月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被告不善待老人和孩子,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感情没有破裂,且孩子小,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5月6日登记结婚,2003年7月30日生长子王某甲,2008年5月9日生次子王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不孝敬父母,对孩子生活和教育照顾不够及对原告的事业没有帮助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十年有余,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各自纠正自己的不足,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双方是仍有和好可能的,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限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