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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文水兵与董世兵,董世斌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水兵,董世兵,刘庆全,文永模,赵林,赵建权,刘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031号原告文水兵,男,1953年2月17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董世兵,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董世斌,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刘庆全,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文永模,男,1973年7月22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赵林,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苗族,农民。被告赵建权,男,出生年月不详,苗族,农民。被告刘建平,男,出生年月不详,苗族,农民。原告文水兵诉被告被告董世兵、董世斌、刘庆全、文永模、赵林、赵建权、刘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朱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水兵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水兵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文水兵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水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