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湖知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卢永伟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卢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22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波。委托代理人马豹。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马树云。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卢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XX含审 判 员 朱 莹代理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