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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湖知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与卢永伟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卢某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湖知初字第122号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代表人张洪波。委托代理人马豹。被告卢某。委托代理人马树云。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被告卢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卢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担。审 判 长  XX含审 判 员  朱 莹代理审判员  项 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