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衡桃西民一初字第152号原告张某。被告朱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朱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朱某丙。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未深入了解,双方脾气性格存在巨大差异,原、被告一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痴迷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问,双方为此经常争吵,整个家庭重担就落在原告身上。原告多次劝说无果,被告酗酒后还恶言辱骂殴打原告及孩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为支持其主张,提交证据:结婚证一份;被告朱某甲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枣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朱某乙,××××年××月××日生一女取名朱某丙。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庭审笔录、结婚证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育有两女,婚姻基础相对较好,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双方在家庭琐事上偶有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夫妻之间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给子女健康成长创造有利环境,同时兼顾以往夫妻情分,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证据不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原告张某离婚之诉不予准许。诉讼费2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数额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常青审判员 扈毅审判长 郭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