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安民初字第4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杨蝉聪与欧如利、陈秀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蝉聪,欧如利,陈秀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安民初字第4010号原告杨蝉聪,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黄中宇,系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如利,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程睿,系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艳,系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程睿,系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艳,系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蝉聪诉被告欧如利、陈秀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蝉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欧如利、陈秀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蝉聪撤回对被告欧如利、陈秀兰的起诉。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