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褚少婷与孙军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02号原告:褚某。委托代理人:赏彩霞。被告:孙某。原告褚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赏彩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褚某起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依娜。由于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太短,对彼此性格了解不深就草率结婚,结婚以后,原告慢慢发现,被告性格暴躁,不务正业,生活作风不正派,在外面乱搞男女关系。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却在外面寻花问柳,对原告不闻不问,为维护这段婚姻,原告对被告的所作所为都一次次加以原谅,希望被告能够顾及夫妻感情,改过自新,而被告对此却熟视无睹。在原告生下女儿后,被告对女儿也漠不关心,从来没有尽到过作为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经常无故因琐事与原告争吵,稍有不顺,就对原告大打出手,以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被告的种种举动,使原告对其彻底失望,遂于2013年5月,原告无奈带女儿搬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又没有建立起感情,虽经原告一次次努力,仍没有好转的迹象,至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孙依娜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女儿完成大学学业止;3.判令婚生女儿孙依娜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至女儿完成大学学业止;4.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孙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次年6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孙依娜,现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若原、被告能够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多为家庭及女儿着想,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褚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褚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陆丽波附裁判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