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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昌伟与王元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昌伟,王元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2175号原告高昌伟,被告王元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昌伟与被告王元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昌伟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昌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