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渭民一初字第0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306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被告马某,女,生于19xx年xx月x日,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职业、住址同上。原告王某因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0月18日以夫妻感情尚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炳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