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历商初字第6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与刘臻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刘臻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历商初字第66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元理,行长。被告刘臻,女,身份信息不详。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诉被告刘臻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提供的主卡号为xxxxxxxxxx的信用卡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刘臻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出生日期为196x年x月xx日,而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刘臻的出生日期为196x年x月xx日,两者出生日期不同。经本院至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分局查询,济南市内并没有身份证号为370105620810212的居民信息。本院认为,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信用卡申请表中的刘臻与原告起诉状中的刘臻系同一人的情况下,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必须有明确被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董 浩审判员 宋海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