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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顺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建威合同(2013)威执字第1031号查封、扣押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顺华,宋建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执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曹顺华。被执行人宋建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建威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宋建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 妍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沁(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