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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吕峰与金坛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峰,金坛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丁商初字第0070号原告吕峰。委托代理人沈忱,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坛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东环二路2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峰与被告金坛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坛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峰撤回对被告金坛市鑫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峰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阎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