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钟子军与徐耀忠、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子军,徐耀忠,李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983-1号原告钟子军,男,汉族,1971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徐耀忠,男,汉族,1974年8月4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李秀芬,女,汉族,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址: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子军诉被告徐耀忠、李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秀芬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35号小区恒丰花园第A、B栋1单元603房〔权属证号:200701460722,合同号:(2007)00015926号〕,查封价值为366252元。惠州市百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出具了(2013)惠百保字第152号《担保函》为本案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秀芬名下位于惠州市河南岸35号小区恒丰花园第A、B栋1单元603房(权属证号:200701460722,合同号:(2007)00015926号),查封价值为366252元(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拍卖、抵押、租赁、赠与或以其他形式处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作培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链生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升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