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何银飞、王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何银飞,王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志明。被执行人何银飞。被执行人王云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何银飞、王云伟(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