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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何银飞、王云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何银飞,王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程志明。被执行人何银飞。被执行人王云伟。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何银飞、王云伟(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查封,在期限内无法处置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庞卫军审 判 员  赖小良助理审判员  丁 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朱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