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冀民三初字第12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冀州市守信农资服务部与王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守信农资服务部,王春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冀民三初字第1259-1号原告冀州市守信农资服务部。住所地:冀州市迎宾大街。法定代表人孔令飞,经理。被告王春辉,男,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冀州市南午村镇王瓦窑村人。本院受理原告冀州市守信农资服务部与被告王春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冀州市守信农资服务部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春辉的银行存款18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冀州市守信农资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春辉的银行帐户存款18000元整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会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