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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杨某,毛某,周某乙甲,姜某甲,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江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柴某。2010年7月23日,因赌博被江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9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犯赌博罪,2013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2010年5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毛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甲。2000年10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20日,因犯赌博罪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姜某甲。2008年12月1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周某乙乙。1998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2005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2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依法逮捕。2013年5月31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诉(2013)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某、杨某、毛某、周某乙甲、姜某甲、周某乙乙、王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琴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某、杨某、毛某、周某乙甲、姜某甲、周某乙乙、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柴某、杨某、毛某、周某乙甲、姜某甲、周某乙乙、王某分别于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期间参与开设赌场,以“小九”、“牛牛”等方式赌博,其中被告人杨某、毛某参与开设赌场16、17次,共抽头获利400万元左右,各分得30余万元。被告人柴某参与开设赌场12、13次,共抽头获利300余万元,分得33万元左右。被告人周某乙甲参与开设赌场8次,共抽头获利45余万元。被告人姜某甲、周某乙乙参与开设赌场6次,共抽头获利40余万元,各分得7、8万元。被告人王某参与开设赌场6次,共抽头获利10余万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上述被告人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某、毛某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柴某、杨某、毛某、周某乙甲、姜某甲、周某乙乙均辨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王某辩称只参与在鹿溪路住宅内的赌博,其他地方都没去过。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柴某、杨某、毛某等人聚众赌博情况2010年2月22日至同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毛某伙同周江波、邹子喜、周建华、徐光禄、严伟建、周江冲、严庆华(上述七人均刑拘在逃)、“水满”(身份不详),先后在江西省、福建省等地开“小九”赌场,由周江波负责安排场地、雇佣人员等工作。其中,被告人柴某于2010年3月中旬,在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参与到开赌场中。徐某以月息10%提供资金给柴某聚众赌博,并安排郑某(另案处理)到场监督、认账,抽头用于归还徐某。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毛某与周江波、邹子喜、周建华、徐光禄、严伟建、严庆华、周江冲、“水满”在江西省一农户家中赌博,共抽头获利15万元左右,每人分得1万余元。2、次日,该十人在前次地点赌博,共抽头获利12、13万元,每人分得1万元左右。3、第二场结束后一星期左右,该十人在江西三清山附近一农户家中赌博,共抽头获利17、18万元,每人分得1万余元。4、第三场结束后三、四天,该十人在江西省玉山县交警大队紫湖中队二楼活动室内赌博,共抽头获利15万元左右,每人分得1万余元。5、2010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柴某加入,与十人场主在福建省浦城县“丹桂山庄”附近一建筑毛胚房内赌博,共抽头获利30、40万元,每人分得3万余元。6、第五场结束后二、三天,该十一人在福建省武夷山附近城区一家武装部招待所内赌博,共抽头获利30余万元,每人分得3万元左右。7、第六场结束后一星期左右,该十一人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符镇一农户家中赌博,共抽头获利30余万元,每人分得3万元左右。8、第七场结束后四、五天,该十一人在浙江省义乌市郊区一农户家中赌博,共抽头获利30万元左右,每人分得2、3万元。9、第八场结束后二、三天,该十一人在浙江省龙泉市一农村的老佛殿内赌博,共抽头获利20万元左右,每人分得1万余元。10、第九场结束后一、二天,该十一人在江西省玉山县交警大队紫湖中队里赌博,共抽头获利30、40万元。因郑某到场赌博输钱,该十人用抽头帮其支付赌账。11、第九场结束后三、四天,该十一人在义乌市一座山的半山腰凉亭里赌博,共抽头获利30余万元,每人分得2万余元。12、2010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该十一人在福建省浦城县石壁一菇棚里赌博,共抽头获利30余万元,每人分得2万余元。13、2010年4月至5月,该十人还在义乌、福建省浦城县石壁一菇棚等地先后赌博4、5次。14、2010年9、10月,被告人柴某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石梁镇一带的一农家乐内开“牛牛”赌场,召集了郑某丙、汪某、周某丁、吕某乙、徐某丙、“刘杭”、“建宏”、“周剑”等人参赌,共抽头获利3、4万元。综上,2010年2月22日至5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毛某参与开赌场16、17次,共抽头获利400万元左右,各分得30余万元;2010年3月中旬至5月期间,被告人柴某参与开赌场12、13次,共抽头获利300余万元,分得30万元左右;2010年9、10月,被告人柴某开赌场1次,抽头获利3、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柴某、毛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杨某、毛某各退出非法所得15万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毛某各退出非法所得15万元,柴某退出非法所得18万元。(二)被告人周某乙甲、金某(另案处理)聚众赌博情况2009年3、4月开始,被告人周某乙甲在赌场放贷、赌博,欠了徐某100万元左右。2010年4、5月的一天,周某乙甲提出由徐某提供赌资,其开赌场,以抽头归还债务。为了监督周某乙甲,徐某甲提出由金某帮忙开场,金某表示同意。之后,周某乙甲、金某组织人员在江山市区,以“牛牛”的方式赌博8场,从中抽取5%的利润,共抽头获利45余万元。期间,周某乙甲负责发筹码、抽头,金某负责提供场地、记账,并监督周某乙甲。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4、5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乙甲与金某召集了姜某甲、徐某乙、徐贤根和“洪鹏”,在江山市区江东一区12幢1单元303室郑某乙家赌博。2、第一场结束后二、三天的一天下午,该二人召集了姜某甲、徐某乙、周某乙乙、徐贤根、“樟飞”、“洪鹏”,在江山市风雷大酒店餐饮部包厢赌博。3、当日晚饭后,该二人召集了姜某甲、徐某乙、周某乙乙、徐贤根、“洪鹏”在前次地点赌博。4、第三场结束后二、三天的一天下午,该二人召集了姜某甲、徐某乙、柴某、姜某丙、“洪鹏”等人在江山市凤栖苑一排屋地下室赌博。5、第四场结束后二、三天的一天晚上,该二人召集了姜某甲、周某乙乙、徐某乙、徐贤根、“洪鹏”在郑某乙家赌博。6、第五场结束后二天左右的一天下午,该二人召集了姜某甲、徐某乙、周某乙乙、徐贤根、“洪鹏”在江山市风雷大酒店餐饮部包厢赌博。7、第六场结束后的一天,该二人召集了姜某甲、徐某乙、周某乙、徐贤根、“洪鹏”在江山市风雷公司对面别墅的地下室赌博。8、第七场结束后的一天下午,该二人召集了姜某甲、徐某乙、周某乙乙、周良福、徐贤根、“洪鹏”在江山市区国际花城凤鸣苑13号楼2单元404室金江兰家赌博。(三)被告人周某乙乙、姜某甲等人聚众赌博情况2011年5月中旬,被告人周某乙乙与周良福(刑拘在逃)、“光头”(身份不明)、“春唐”(身份不明)准备开赌场。徐某让被告人姜某甲参与开场,并安排郑某到场监督、认账,抽头用于归还徐某,姜某甲每场支付郑某工资2千元。之后,周某乙乙、姜某甲与周良福、“光头”、“春唐”召集人员在福建省浦城县,以“小九”的方式赌博6场,从中抽取3%或5%的利润,共抽头获利40余万元,各分得7、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5月16、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乙乙、姜某甲与周良福、“光头”、“春唐”在福建省浦城县九牧一带的茶叶山上一农户家里赌博,周某乙乙召集了“弟弟”、“哑子”参赌,共抽头获利6、7万元,每人各分得1万余元。2、2011年5月20、21日左右的一天,该五人在福建省浦城县一个养鱼水库的农庄房子里赌博,周某乙乙召集了“弟弟”、“哑子”到参赌,共抽头获利6、7万元,每人分得1万余元。3、2011年5月22、23日左右的一天,该五人在福建省浦城县九牧乡茶叶山赌博,周某乙乙召集了“弟弟”、“阿伟”参赌,共抽头获利8万元左右,每人分得1万3、4千元。4、2011年5月24、25日左右的一天,该五人在福建省浦城县“丹桂山庄”酒店的一个房间内赌博,“光头”召集了“华云”参赌,共抽头获利5万元左右,每人分得1万元左右。5、第四场结束后一个星期左右,该五人在福建省浦城县九牧一带一个工业园区对面的一个猪场里赌博,共抽头获利3、4万元,每人分得5、6千元。6、第五场结束后四、五天的一天下午,该五人在福建省浦城县一寺庙里赌博,共抽头获利2、3万元,每人分得3、4千元。(四)被告人王某、郑某(另案处理)聚众赌博情况2009年6、7月,被告人王某与郑某准备合伙开赌场,提出由徐某提供赌资,徐某同意提供赌资100万元。2009年8月底至同年10月初,王某、郑某先后在江山市国际大酒店房间、鹿溪南路138c幢1单元303室开“牛牛”赌场,召集柴小明、余某、姜某乙、周某乙丙、郑小明、柴珠明等人赌博,共抽头获利10余万元。期间,王某负责管理赌博资金、记账;郑某负责寻找场地、组织人员,并让柴小明召集人员,每场支付其工资500元至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不起诉决定书、刑事判决书;2、证人郑某、金某、徐某、吕某、叶某、姜某乙、余某、周某乙丙、郑某乙、祝某、姜某丙、徐某乙、陈某、汪某、周某乙丁、吕某乙、徐某丙、郑某丙的证言;3、辨认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柴某、杨某、毛某、周某乙甲、姜某甲、周某乙乙、王某的供述与辩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某、杨某、毛某、周某乙甲、姜某甲、周某乙、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王某提出的辩解,经查,有相互予以印证的证人郑某、姜某乙、余某、周某乙丙的证言,证明王某参与在江山市国际大酒店房间开设赌场的事实,对此辩解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柴某、毛某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周某乙甲、姜某甲、周某乙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柴某、杨某退出了全部和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8日起至2014年6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姜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周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柴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五、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六、被告人毛某犯赌博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七、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八、被告人柴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杨某、毛某各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中公安机关扣押的毛某、杨某违法所得各15万元,由扣押机关江山市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升人民陪审员  余欣波人民陪审员  徐樟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