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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4)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陕西省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劳动服务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0-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9年12月生,汉族,原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劳动服务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省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劳动服务公司。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咸劳仲案字(2004)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石油钢管钢绳厂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伤残津贴14700元,现由于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咸渭民执字第00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