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商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齐林阳、张志廷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齐林阳,张志廷,齐永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1567号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连忠。委托代理人:何全青。委托代理人:朱娇霞。被告:齐林阳。被告:张志廷。被告:齐永华。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担保公司)与被告齐林阳、张志廷、齐永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欢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4日、同年10月18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3年10月18日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兴业担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全青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林阳、张志廷、齐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兴业担保公司起诉称:被告齐林阳于2012年1月1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天台支行)签订了牡丹卡购车分期还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齐林阳以其申办的卡号为62×××89的牡丹购车专用卡以透支方式支付购车款,透支金额为82000元,分36期还款。首期还款2305元,以后各期偿还2277元。如被告齐林阳连续两期透支逾期或累计五期透支逾期,工行天台支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齐林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同日,原告与工行天台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齐林阳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齐林阳签订了担保合同一份,约定如被告齐林阳未按约定偿付工行天台支行借款致使原告提起诉讼的,由违约方承担因诉讼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另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2012年1月1日,被告齐林阳透支82000元支付了购车款。自2012年1月起,被告齐林阳开始逾期。截至2013年8月止,被告齐林阳连续14期透支逾期。工行天台支行要求解除与被告齐林阳签订牡丹卡购车分期还款合同,并要求被告齐林阳提前清偿全部透支本息,并要求原告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代偿31764.69元,于同年7月26日代偿44469.79元,合计76234.48元。被告齐林阳、张志廷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张志廷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齐永华出具给原告反担保承诺书一份,约定为被告齐林阳的上述借款提供反担保。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600元。现请求判令:一、被告齐林阳、张志廷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76234.48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600元;二、确认原告对被告齐林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上述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齐永华对被告齐林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齐林阳、张志廷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76234.48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二、被告齐永华对被告齐林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齐林阳、张志廷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二、牡丹卡购车分期还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齐林阳向工行天台支行透支借款82000元,原告为被告齐林阳的借款向工行天台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齐永华为被告齐林阳的借款向原告提供反担保等事实;三、牡丹卡签购单一份,证明被告齐林阳于2012年1月1日通过其申办的牡丹购车专用卡透支消费82000元的事实;四、信用卡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进帐单、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特种转账凭证、证明各一份,证明被告齐林阳逾期未还透支借款及原告代被告齐林阳归还借款本息76234.48元的事实;五、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了律师代理费4600元的事实。被告齐林阳、张志廷、齐永华均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齐林阳、张志廷、齐永华,三被告均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均未到庭应诉,视为三被告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经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另认定,被告齐林阳、张志廷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原告与工行天台支行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工行天台支行有权要求原告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原告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原告承诺不因此提出抗辩。被告齐永华于2011年12月23日出具给原告反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如被告齐林阳违反约定,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借款,即使被告齐林阳已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尚未处置抵押物前,原告有权在部分或完全代偿欠款后向被告齐永华主张权利,并要求其支付原告代被告齐林阳偿付的欠款本息,由被告齐永华承担由此引起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原告与被告齐永华对反担保的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告齐林阳向工行天台支行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被告齐林阳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代其偿还了借款本息,故原告有权向被告齐林阳追偿,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齐林阳、张志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被告齐林阳的个人债务,故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张志廷应当对被告齐林阳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齐永华自愿为被告齐林阳的债务向原告提供反担保。本案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反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原告有权按约定先要求被告齐永华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与被告齐永华对反担保方式未作约定,故被告齐永华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齐林阳的债务按约定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齐林阳、张志廷、齐永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林阳、张志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76234.48元,并赔偿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500元;二、被告齐永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830元,合计1740元,由被告齐林阳、张志廷共同负担,被告齐永华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2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代理审判员 黄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