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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崔育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育杰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乾刑初字第0012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育杰,男,现年55岁,身份证号码:6104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乾县人,家住乾县周城乡紫邀村崔西组,农民。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育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乾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夏巧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育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5日早八时许,被告人崔育杰因杨凌森淼种业有限公司乾武基地栽植在乾县周城乡紫邀村的金叶榆树影响其家苹果树生长和苹果上色,便携带小齿锯将森淼公司种植的18棵金叶榆树树头割断。经载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坏树木价值为5340元。破案后,被告人崔育杰已赔偿陕西杨凌森淼种业有限公司4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育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早八时许,被告人崔育杰因杨凌森淼种业有限公司乾武基地栽植在乾县周城乡紫邀村的金叶榆树影响其家苹果树生长和苹果上色,便携带小齿锯将森淼公司种植的18棵金叶榆树树头割断。经乾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坏树木价值为5340元。破案后,被告人崔育杰已赔偿陕西杨凌森淼种业有限公司4000元。被告人崔育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意义,自愿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崔育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育杰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育杰自愿认罪且积极进行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育杰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5000元(罚金在判决毕效后30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兵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丹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