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吕美娟与张福生、刘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美娟,张福生,刘启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64号原告吕美娟。委托代理人徐俊,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生。被告刘启凤。原告吕美娟与被告张福生、刘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美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生、刘启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吕美娟诉称,被告张福生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9月4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3分,该借款于次月4日到期后,被告张福生因未能归还于当日补写借条一份给原告,约定再借六个月。2012年9月24日、9月28日,被告张福生又两次向原告分别借款10万元,对此20万元被告张福生于同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期三个月,双方口头约定利息4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福生因生意亏损,举债外逃。被告刘启凤与张福生系夫妻关系,该借款产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83333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3年6月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4767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其中176700元自2012年12月30日起计算,30万元自2013年4月5日起计算)。被告张福生、刘启凤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被告张福生向原告吕美娟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吕美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用期叁个月。”2012年10月4日,被告张福生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借吕美娟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用期陆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张福生未能归还。原告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关于2012年9月29日借条中的20万元借款,原告陈述:该借款非原告本人直接交付给被告张福生,因案外人即本案借款担保人朱鉴萍欠原告借款需要归还,故原告指示朱鉴萍分两次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张福生,实际转账176700元,其中2012年9月24日转账10万元,同年9月28日转账76700元。原告提供了朱鉴萍的网银转账记录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予以佐证,并申请朱鉴萍出庭作证,庭审中朱鉴萍的证言与原告的陈述相吻合。另查明,被告张福生与被告刘启凤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5年8月22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网银流水单、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对账单、证人朱鉴萍的证言、两被告的结婚申请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吕美娟与被告张福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张福生理应按约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张福生归还借款4767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福生未按期还款,原告要求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上述借款发生于被告张福生与被告刘启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启凤应与被告张福生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福生、刘启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吕美娟借款4767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其中176700元自2012年12月30日起算,30万元自2013年4月5日起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8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14203元,由原告吕美娟负担2394元,被告张福生、刘启凤负担1180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张福生、刘启凤负担。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10×××99。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吴华周人民陪审员 王安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