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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宋新生与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宋新生申请执行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47-2号申请执行人宋新生,男,1952年12月1日生。被执行人华玉萍,女,1965年9月24日生。宋新生申请执行华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华玉萍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宋新生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扣减已付利息9000元)。承担诉讼费4112元,执行费3200元。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逐月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按年度执行,现2013年度案款9000元已执行完毕,并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咸秦执恢字第0014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