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汤朝阳与金枫、范洪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洪芳,汤朝阳,金枫,刘飞,刘兵,索连江,南京连江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如歌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洪芳。委托代理人严玉中,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红昌,江苏泓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朝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飞。原审被告刘兵。原审被告索连江。原审被告南京连江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70号5幢107室。法定代表人索连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南京如歌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桥头44号。法定代表人范洪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范洪芳因与被上诉人汤朝阳、金枫、刘飞、原审被告刘兵、索连江、南京连江生物制品开发有限公司、南京如歌生物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荣 艳代理审判员 张 静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林速 录 员 朱秋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