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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图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朴东铉与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东铉,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朴东铉。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经理。被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东铉诉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东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朴东铉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