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图民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朴东铉与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朴东铉,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图民初字第1125号原告朴东铉。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岗,经理。被告长春燃气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朴东铉诉被告图们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长春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东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其他诉讼费50元,由原告朴东铉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月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慧 搜索“”